瑞迈特(301367):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11:45 中财网
原标题:瑞迈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八条除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自律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股权类资产处置事项,相关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对外投资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还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公司投资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 可行性报告草案在公司内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需)。

(三) 如根据本办法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四) 如根据本办法还需公司股东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会对此次对外投资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投资完成后,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权部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查明原因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并表范围内的被投资公司应按期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进行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会同相关部门向公司有关领导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订,经董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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