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2 事实发生之日起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或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行政处罚、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将违规减持收益收归公司、降级、解除聘用合同等内部处分,如果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将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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