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离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程序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但是,如果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辞职程序或办法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四)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自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或者辞任的,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指定的人员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人财物交割或者接受离任审计。 工作交接、人财物交割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料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合同、协议、报告、档案、业务系统账号及密码等,电子资料应当通过电脑或者移动存储硬盘交接;(二) 财务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预支工资、报销款等; / / (三) 业务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客户供应商档案等; (四) 其他交接:公司董事会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应当办理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持续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其在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存在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履行承诺或者停止侵害行为、公开谴责、支付履行承诺保证金、通过司法途径追偿)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离职前出具继续履行的声明或承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拒不履行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应人员采取必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履行、公开谴责、支付履行承诺保证金),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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