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知香(605089):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16:09 中财网

原标题:味知香: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89 证券简称:味知香 公告编号:2025-050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
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制定部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英文全称:SUZHOUWEIZHIXIANGFOOD CO.,LTD.。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承中华美食精髓,为 社会奉献好产品。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奉献好产品,为 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提供前款第(六) 项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 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提供前款第(六) 项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 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 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 时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第六十二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 立董事依法履职。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执行。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 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 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 行股东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独立董事2名。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独立董事2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人,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 专门委员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 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第一百四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为3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 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 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第 一百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 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方式;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进行。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 行。删除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百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 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 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标点的调整、条款编号及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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