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68858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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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26: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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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
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
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深圳市
力合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等信息。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
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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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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