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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68858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26:18 中财网
原标题:力合微: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深
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
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公司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距股
东会召开 10日之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当提名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
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
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第十九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
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
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
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
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
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
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
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
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
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或名称、代理人
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
“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若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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