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治理情况,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1.01条 为维护南兴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第1.01条 为维护南兴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1.03条 公司于2015年5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34万股,于2015年5月27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1.03条 公司于2015年5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34万
股,于2015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
第1.0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1.0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第1.09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
第1.0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1.10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1.10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 第1.11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
|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中第(一)至(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况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不含
本数)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中第(一)至(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况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3.15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 第3.15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3.1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第3.16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4.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 | 第4.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 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
…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第4.0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4.04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股东还应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
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
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
任)。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
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
以及书面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
|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 |
第4.05条
… | 第4.05条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
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4.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第4.0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第4.07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4.0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 | 第4.09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第4.09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4.15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第4.12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审议批准第4.16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4.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4.1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4.20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
第4.1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第4.21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4.1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 第4.22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4.19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 第4.23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4.2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4.24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4.21
第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25
第 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4.2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4.26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 第4.2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4.2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4.2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4.26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与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4.30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与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4.2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 第4.31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均
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4.30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
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4.34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董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
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4.31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4.35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4.32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 第4.36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 |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4.33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第4.37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4.34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4.38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4.35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 第4.39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4.37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4.41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第4.38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4.42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4.39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4.43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第4.40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4.44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4.41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4.45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4.4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4.47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4.4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4.4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4.46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第4.50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4.4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4.5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4.48
第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4.52
第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
第4.4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 第4.53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
决权。
… |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4.5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
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
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的情形外,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 第4.57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名,但提名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
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形
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可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如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董
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董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
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或者
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
次确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 选举分别进行。 |
第4.58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4.62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4.60
第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4.64
第 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
第4.6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 第4.68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 |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提案通过之
日起就任。 |
第5.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第5.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
|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5.03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 第5.03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5.04
第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5.04
第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
|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 | 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 |
第5.07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5.07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5.08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 | 第5.08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
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
持续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
日起2年。
… |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但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
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
年。
…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5.13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
1
事长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5.13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
1
事长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 第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可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责任编订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5.17条
…
5、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出 | 第5.17条
…
5、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出 |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公
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4.1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权限如下: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
当履行信息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应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公
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4.16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权限如下: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
当履行信息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应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
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
第5.18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5.18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5.20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行
职务。 | 第5.20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负责履行职务。 |
第5.21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5.21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5.22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1/3
的股东、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5.22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1/3
的股东、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5.26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
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
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 第5.26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
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
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
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5.34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第5.34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5.35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 第5.35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
第5.36条
… | 第5.36条
… |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之一的;
…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之一的;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5.39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 | 第5.39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
| 第5.40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和
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
|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5.42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5.41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
…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 第5.43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
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本条第一
款第(四)至(六)项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第5.44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第5.45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5.43条第一款 |
|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5.44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6.02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5.04条有关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5.05条第(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6.02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有关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6.06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6.06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
第6.0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 第6.0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6.14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6.14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8.04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7.04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8.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7.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 |
|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8.06条
…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订,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
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监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监事(不在公司
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监事总
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7.06条
…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
分配方案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
8.07
第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
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包括利润分配规
划和计划安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 | 7.07
第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
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包括利润分配规
划和计划安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坚持
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 |
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
于公司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
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
执行,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公司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
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在公司担任职
务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低于审计委
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意见,经过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
请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
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
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 |
| 序执行,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8.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7.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8.09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7.09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 第7.10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7.11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7.12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
|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7.13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8.11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7.15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8.14条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 第7.18条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10.02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11.0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10.0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11.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 第10.05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刊上公告。 |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第11.0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10.0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10.08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7.05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10.07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10.09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10.10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11.0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第10.12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11.09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1.08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10.13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0.12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 |
第11.1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1.08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 第10.14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0.1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1.11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 | 第10.1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11.1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10.16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11.1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10.1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11.1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 第10.19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11.16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20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12.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 第1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 |
第12.02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11.02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13.01条
…
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12.01条
…
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13.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第12.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 “以内”,都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13.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12.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同步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