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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股份(002757):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废止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26:32 中财网
原标题:南兴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废止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废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治理情况,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增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容;
3、在“第五章董事会”增加“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内容;
4、删除“第七章监事会”整个章节,并统一将监事会相关的表述改为审计委员会;
5、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1.01条 为维护南兴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第1.01条 为维护南兴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1.03条 公司于2015年5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34万股,于2015年5月27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1.03条 公司于2015年5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34万 股,于2015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1.0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1.0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1.09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1.0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10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0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第1.11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第3.03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中第(一)至(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况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不含 本数)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中第(一)至(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况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3.15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3.15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3.1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3.16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4.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第4.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第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 …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第4.0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4.04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股东还应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 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 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 任)。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 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 以及书面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
第4.05条 …第4.05条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 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4.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4.0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4.07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4.0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第4.09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4.09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4.15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第4.12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审议批准第4.16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4.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4.1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第4.20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第4.1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第4.21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4.1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第4.22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4.19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第4.23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4.2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4.24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4.21 第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4.25 第 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4.2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第4.26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第4.2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4.2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4.2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4.26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与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4.30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与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4.2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第4.31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均 应以单项提案提出。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4.30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 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第4.34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董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 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4.31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4.35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4.32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第4.36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4.33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第4.37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4.34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4.38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4.35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第4.39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37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第4.41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4.38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4.42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第4.39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4.43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4.40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第4.44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4.41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4.45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4.4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4.47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4.4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4.4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4.46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第4.50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4.4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第4.5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4.48 第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4.52 第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第4.4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第4.53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4.5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 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 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的情形外,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第4.57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名,但提名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 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形 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公司可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如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董 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董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 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或者 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 次确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选举分别进行。
第4.58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4.62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4.60 第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4.64 第 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第4.6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第4.68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提案通过之 日起就任。
第5.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第5.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5.03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第5.03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04 第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5.04 第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
第5.07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5.07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5.08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第5.08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 持续至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 日起2年。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但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 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 年。 …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13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 1 事长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第5.13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 1 事长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第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可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责任编订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5.17条 … 5、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出第5.17条 … 5、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公 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4.1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权限如下: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 当履行信息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应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公 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4.16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权限如下: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 当履行信息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应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 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第5.18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第5.18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5.20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行 职务。第5.20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负责履行职务。
第5.21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第5.21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5.22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1/3 的股东、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5.22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1/3 的股东、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26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 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 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第5.26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 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 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 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5.34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第5.34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5.35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5.35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第5.36条 …第5.36条 …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之一的; …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之一的;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5.39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5.39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5.40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和 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42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41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 …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第5.43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本条第一 款第(四)至(六)项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5.44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5.45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5.43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5.44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6.02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5.04条有关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5.05条第(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第6.02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有关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6.06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6.06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第6.0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第6.0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
第6.14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14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04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7.04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第7.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8.06条 …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订,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 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监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监事(不在公司 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监事总 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7.06条 …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 分配方案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8.07 第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 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包括利润分配规 划和计划安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7.07 第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 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包括利润分配规 划和计划安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坚持 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 于公司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 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 执行,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 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公司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 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在公司担任职 务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低于审计委 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意见,经过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 请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 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 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
 序执行,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8.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7.0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8.09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第7.09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7.10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7.11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7.12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7.13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8.11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7.15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8.14条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第7.18条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10.02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11.0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0.0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11.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第10.05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刊上公告。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11.0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10.0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08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7.05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10.07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10.09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10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11.0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第10.12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11.09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1.08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10.13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0.12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
第11.1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1.08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第10.14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0.1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1.11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第10.1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第11.1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10.16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11.1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10.1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11.1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第10.19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11.16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10.20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12.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1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
第12.02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第11.02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13.01条 … 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12.01条 … 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13.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第12.0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以内”,都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13.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12.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二、本次修订、废止的其他相关制度: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同步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废止审议机构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董事会、股东会
9《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0《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3《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董事会
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1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1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18《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
19《内部审计制度》修订董事会
20《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监事会、股东会
上述制度中,第1项至第8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第20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废止。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