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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002833):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31:53 中财网
原标题:弘亚数控: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1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证券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八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调研提纲收集、《承诺书》签署保管、活动记录、《投资者关系调研表》编拟披露、投资者关系档案保管等文件管理工作。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实行预约制度,预约成功后方可安排来访。

第十四条 证券部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调研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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