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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00283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31:55 中财网
原标题:弘亚数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和表决采用现场召开或者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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