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 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 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 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事项外,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 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适用前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 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 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合同。 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的公开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裁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的 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 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使用本条第(三)款的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 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 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 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实施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 章)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 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 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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