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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