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601992):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管理办法
|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41:38 中财网 |
|
原标题:
金隅集团:北京
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管理办法

北京
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
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如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董事会工
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对年报
信息披露事务进行专门检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确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原因、影响和责任人,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按照有
关制度的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
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不
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
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致使
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采集、信息上
报、信息记录、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
疏忽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
漏信息,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映
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
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
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在
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
行政处罚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部门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
评,调岗、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境内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
充或修正年报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
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