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 司可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具体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 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的变动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