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 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 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公司应对 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 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 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 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 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 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 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 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 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 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 议。 第十三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 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 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 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 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公司连续聘 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 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 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 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 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 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 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 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 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 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 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五章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 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 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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