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30131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01:00 中财网
原标题:昆船智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
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
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
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
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
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
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1: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事项申请披露类型□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描述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审查及相关部门会 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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