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30131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 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以及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 (三)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制度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除外。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对公司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主要包 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商业利益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 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对关 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说明。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可以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 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 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标的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并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总经理决策权限 总经理有权决定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下的关联交 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 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 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此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控 股子公司)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 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 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独立董事在审议前款之关联交易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律师、财务顾问等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 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有关关联人应进行回避: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目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参见本制度第五 条第(四)项目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目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 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 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规定履行披露和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 要条款。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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