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30131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01:01 中财网
原标题:昆船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
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以及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
(三)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制度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除外。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对公司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主要包
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商业利益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

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对关
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说明。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可以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
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
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标的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并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总经理决策权限
总经理有权决定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下的关联交
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
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
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此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控
股子公司)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
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
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独立董事在审议前款之关联交易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律师、财务顾问等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
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有关关联人应进行回避: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目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参见本制度第五
条第(四)项目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目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
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
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规定履行披露和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
要条款。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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