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300266):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5-077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兴源”)于近日收到诏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闽0624初8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 吴志国,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登科,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生产运营经理 (二)基本情况 2024年3月7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以下称诏安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漳州兴源进行检查,发现漳州兴源运营的城东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未按照相关要求连接至废水总排口的自动采样管,致使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2024年5月25日,诏安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兴源共同委托专家对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确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33,223.5元。 2024年6月12日,诏安生态环境局与漳州兴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该协议,2024年6月17日漳州兴源将33,223.5元生态损害赔偿金汇到福建省诏安国有防护林场用于替代修复造林。 二、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漳州兴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实施干扰采样行为,被告人吴志国、王登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指使他人采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采样,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实际采集、分析的水样为塑料瓶中的不明液体,而不是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该行为致使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所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采集的相关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且该失真数据已同步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无法准确反映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值,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成生态损失33,223.5元,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对被告漳州兴源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吴志国、王登科判处刑罚。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志国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王登科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四)涉案扣押的塑料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漳州兴源为公司非重要子公司,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城东污水处理厂的上游进水污染物浓度长期严重超过其设计处理能力。漳州兴源在上游排放超标超量的压力下,超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出现了个别时段排放超标被行政处罚的问题。 漳州兴源积极对厂区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处理能力,并对进水水质超标问题设计了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确保排水达标,诏安生态环境局对整改落实成效进行了确认。 因城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多数时间仍然严重超过其设计处理能力,漳州兴源虽采取工艺调整等多种措施尽力解决相关问题,仍无法保证处理后的污水稳定达标。鉴于此,近日公司、漳州兴源与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提前终止福建省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之回购协议》,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城东污水处理厂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并由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该项目的相关权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完成后,公司将启动对漳州兴源的注销工作。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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