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湖科技(600866):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的规划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16:03 中财网
原标题:星湖科技: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的规划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的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业务模式、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支出安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确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公司盈利且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原材料集中采购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8.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状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等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的生效和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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