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601992):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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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16:2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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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隅集团:北京
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
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
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金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
(五)其他的境内外相关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在不违背证券监管机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
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和新
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咨询电话、邮箱及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披
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com.hk)和公司网站
(http://www.bbmg.com.cn),信息披露的报刊为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根据法
律、法规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报刊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专线咨询电话:66417706,传真:
66410889,邮箱:ir@bbmg.com.cn。咨询电话由投资者关系
部门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前述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节上证e互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
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
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
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
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
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股东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
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监管机构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公司应当按照《市值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情况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估值提升计划执行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节路演及接受参观、调研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接
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节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三十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
访,参照本章第三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
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门反馈,从而预
防并在必要时使公司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
事件带来的媒体负面效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工作
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及
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及控股
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
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诚实守信;
(五)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有涉及投资者关系的对外信息披露
应遵循统一尺度。
公司信息披露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涉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
咨询、媒体报道等),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
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须经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公
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生产、施工现场参观,公
司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
合,陪同人员应事先接受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有下列
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保密规定,在有关信息正
式披露前予以泄露的;
(二)未经明确授权,代表公司发表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发
生较大变动言论的;
(三)由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
构处罚的。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岗撤职,
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
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
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
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他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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