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 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 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撤换。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 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 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建。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检查公司财务; (十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 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 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 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 计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 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 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 案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 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 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 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 本数。 第四十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