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16:37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总编辑、副总裁、常
务副总编辑、副总编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首席信息官、人力资源总监以及
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非独立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负责人薪
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

第八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对
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及公
司薪酬制度等进行薪酬方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
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
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奖励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
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
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
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
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七条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
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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