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总编辑、副总裁、常 务副总编辑、副总编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首席信息官、人力资源总监以及 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 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非独立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负责人薪 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 第八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对 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及公 司薪酬制度等进行薪酬方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 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 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奖励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 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 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 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 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七条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 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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