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 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有权 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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