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03888):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16:38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
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
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有权
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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