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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00297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13 中财网
原标题:侨银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具体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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