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00232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闲置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年度资金总额度,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年度使用资金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金额的理财产品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理财额度内和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应当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部门的日常管理机构为投资管理部,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其机构设置自行决定,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拨与结算并做好风险提示,主要职责包括: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具体操作如下: 1、股份公司、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应每年制定理财计划并根据额度相应报备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及公告。 控股子公司具体购买计划应由其职能部门负责申请并交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后报备至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其是否满足股份公司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至总裁办。 控股子公司在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购买理财产品,如对股份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2、投资管理部负责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理财工作,应由其向总裁办公室递交理财申请表、风险评估报告、理财协议等相关材料以便于总裁或财务负责人作出决策; 3、总裁或财务负责人同意后,股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流程准备资金并划款至理财金融机构。 4、投资管理部根据按月对理财产品的市场情况(金融机构的产品特征、风险、利率等)进行总结并编制月报给总裁办、内审室、财务管理部。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对口部门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方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财务部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财务部门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投资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分别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应逐笔业务登记台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在具体实施委托理财时,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或者投资部门负责对拟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调研、洽谈、评估后,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购买理财产品申请报告》(附件1),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经审批的委托理财年度资金总额度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将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存档。 每个季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统一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本季末委托理财产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裁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名称、产品类型、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收益、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1: 《购买理财产品申请报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