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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600546):山煤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36:53 中财网
原标题:山煤国际:山煤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西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第二十四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需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第二十四条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需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说明已经审议;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需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独立董事意见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四十六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立即向上海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找出造成证券价格或成交波动异常的原因,并按交易所要求对该消息做出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等的书面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需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需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于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六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六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人承诺事项,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 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 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书面报告和沟通, 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分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八十条 不定期报告: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八十二条 公司负责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分公司、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 应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八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公司财务部门、办公室及其他管理部门,有责任、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编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负责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反映公司季度、半年及全年基本情况的各类报表和具体文稿,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证券事务部。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交的报表及文稿内容、报表数据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判断是否披露;若对是否需要披露难以判断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沟通。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重大事件信息报告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由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及高管层进行会议审核临时报告文件; (三)董事会召开:若需要,由证券事务部组织安排董事会会前事宜,包括发出会议通知、准备会议资料。董事应当对议题材料严格保密。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并对有关议题形成决议。董事会的召开应当严格遵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有专人负责记录;
(四)股东会召开:若需要召开股东会,由证券事务部组织安排股东会会前事宜,包括公告会议时间、会议议题、有关议题内容或材料等。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股东会,对有关议题形成决议。

股东会应当专人负责记录。股东决议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先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如重大信息所涉及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在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判断。

属于直通信息披露范围的,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属于非直通信息披露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区别对待。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信息披露范围的,公司在自行提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后,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非直通信息披露业务范围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职责的界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配合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信息传递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对履行信息披露有具体要求和疑问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七)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
(八)负责整理、保管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等;并为上述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九)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十)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财务或其他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十一)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十二)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十三)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控股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障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和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披露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的内部财务数据和财务信息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督促本部门(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能够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保证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部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八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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