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
本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章程中涉
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
订后的本章程亦做相应变更。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
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四条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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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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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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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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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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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日照港集团
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
源集团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日照港集团
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
能源集团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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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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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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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的限制。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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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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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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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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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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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
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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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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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
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
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有关各方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
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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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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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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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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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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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并根据
情况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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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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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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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议题及议案内容。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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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并阐明会议议题及议案内容。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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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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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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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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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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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上述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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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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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15:00。
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要求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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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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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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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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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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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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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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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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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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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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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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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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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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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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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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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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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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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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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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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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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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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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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
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
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对此
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充分披露。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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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
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决议无效;
(六)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
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 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
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六)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会议需
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
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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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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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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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
方式:(1)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提名;
(2)监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提名;(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人选需具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
及其他公司规定中所明确的任职资格。前款
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内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不应再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会候选人。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享有非独立董事提名权。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
方式:(1)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提名;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人选需具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及其他公司规定中所明确的任职资格。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内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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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
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
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
数×拟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席
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
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
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
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在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三个类别进行投票
时,每个类别中所投出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得
超过其在该类别中最大有效表决权票数;
(四)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
定。 | 的人员不应再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
本条第二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
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
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
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
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
数×拟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
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
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
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在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两个类别进行投票时,每个类
别中所投出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其在
该类别中最大有效表决权票数;
(四)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当选
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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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对达到一定限额
的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 第八十八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括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以下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接受、提供劳务,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仍
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
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 |
第八十七条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 第九十条本章程第八十四条所称关
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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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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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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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
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
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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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
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
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
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
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
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
日起未逾五年;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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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八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人数不超过2人。董事
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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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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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
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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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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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一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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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并
保持独立性,独立履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
权限、履职方式、任职期限、履职保障等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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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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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人,
职工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
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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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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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该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对外捐赠的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30%或就同一
标的在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30%的投资方
案;
(二)审议批准所涉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30%的资产处置
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
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三)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条第五款规定
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
规定,适用于本条所称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章程第八
十九条规定,适用于本款所称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交易、财务资助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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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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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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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电话会议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和表决。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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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等。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删除整节 |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 删除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三至
五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其
他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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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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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层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
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层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
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于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的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
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
的标准时,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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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就同一标的
在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投资方案;
(二)审议批准所涉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资产处置方案,
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
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及其他资产处
置方案。 | 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标
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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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
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组成情况及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和忠实义务;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细则;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四)总经理的工作程序及工作报告制
度;
(五)考核与奖惩机制;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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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
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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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八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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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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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八十条
……
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利润
分配间隔时间原则上应超过六个月。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未达到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
股东配售股份。
……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分配比
例。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
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半
数以上、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董事会在提出/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
3、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时,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全体监事半数以
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
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股东会审议调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分配
比例。
……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董事会在提出/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
3.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股东会审议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
股东会提供便利。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
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
况;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制定利
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勤勉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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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方案有异议的,
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
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4、公司应当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
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
况;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勤勉
尽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使其能够满足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
续发展战略。
……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研究论证,使
其能够满足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
展战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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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董事
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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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 | 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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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导。 |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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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
过8年,如因业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
限不得超过10年。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连续聘
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八
年,如因业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
不得超过十年。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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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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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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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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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零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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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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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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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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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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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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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过半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
“过半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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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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