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600990):四创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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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40: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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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四创电子:
四创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审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应不少于3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公司应积极支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七)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即使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计划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集团公司对于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年度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以保证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审计业务;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具体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上级单位;(三)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变更。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涉及审计计划重大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实施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规范做好审前准备、现场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等阶段的工作;
(二)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应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部门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全面评估审计风险。充分运用各类内外部调查分析手段,结合职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人员)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保审前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五)审计组应当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结合上级单位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要求,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按要求编写,涵盖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
(六)审计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审计组应当认真执行审计方案。
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部门审定。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按原审批路径履行审批手续后调整;
(七)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审计,合理分配审计资源,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数量巨大或需审计人员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的,可统一编制审计取证单,并将全部审计证据作为其附件;
(八)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出具现场审计报告,并由内部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线索等特殊事项,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九)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结合现场审计情况,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审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正式审计报告应按规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人员),抄送相关机构。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应将执行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二)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结合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制度,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责任追究、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适当管理层与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五)公司实行情况通报和问责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审计整改情况通报。对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应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具体准则等相关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应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实施应按组织严密、程序完整、事实清楚、证据有效、结论客观、建议可行、过程合规的基本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分工事项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工作质量、人才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质量评估工作,推进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的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如适用)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相关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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