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日照港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 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 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 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 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 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 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中国货币网、 上海清算所网站或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公司应 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 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 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 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 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 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 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 影响;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九条规定的 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投资者权益 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 日内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 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 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 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 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 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 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 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 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 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 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 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 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 81号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为0633-8388822,传真为 0633-8387361, 电子邮箱为rzport@vip.163.com。 (二)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 联络部门,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在单位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 为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人,各指派单位应对联络人的工作提供方 便。公司证券部对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发 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证券部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草拟临时报告,相关部门 应及时完整地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材料,并配合证券部完成临时 报告的草拟。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拟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后予以披露;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商协会披露。 董事长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自行决定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之前,是否将临时 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第四章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 第五章媒体信息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 宣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章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泄露公司有关 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 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 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 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