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日照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41:04 中财网
原标题:日照港:日照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申请单位(部门)的信息联络员收集,并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审批
表应由相关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董
事长签字核准后存档;相关知情人员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保密承诺函(附件2);
(二)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
请单位(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并组织做好相关知情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详
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
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
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 ? 暂缓 豁免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否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做出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
容;
2.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承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和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或
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所在单位/ 部门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 关系职务/岗 位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知悉内容信息所处 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每份登记表只登记一项信息。

2.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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