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日照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41:06 中财网
原标题:日照港:日照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
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
若干名、财务总监 1名、董事会秘书 1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
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一节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层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时,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对于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四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 工作细则
第十条 总经理作为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应将《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赋予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合理分工,将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进行职能分配,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方案,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和调整。

基本要求是:
(一)职能分配、机构设置合理,符合高效精简原则;
(二)明确责任、权力、利益,无配置上的漏项和交叉重复
以及不对称现象;
(三)实行连续有序地控制,无失控现象。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动,可根据管理层
的分工,将部分专业(业务)管理领导责任分配给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明确总经理为公司质量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
人。总经理可根据有关要求和董事会的批准,设立专业管理工作
的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以强化公司的重点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主持日常生产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
负责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始终贯彻资产经营的保值增值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资产的安全性,发挥其效益,不断改善资产的
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资金收支的有关控制,保证资金健康、快
速、有效地运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
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经济指标体
系,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和降低成本提高
效率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基本政策方针,
不断采取政策引导和资源调置措施,加强公司科技创新和新工艺、
新市场的开发工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资源和调动科技开发力
量的积极性,使公司不断提高技术优势和产业高度化程度。并根
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定公司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措施计划,经
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主持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
司具体规章时,应加强调查研究,遵循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行依法治理企业,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行为。

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及其执行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劳动安全保护、福利保障应事先征求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涉及职工解聘、辞退、开除职工等问题的,应当根
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劳动合同
约定来执行。

第十六条 总经理在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凡关系
到重大问题和年度计划(项目方案)执行发生偏差和调整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请示,并有义务将公司经营
工作和机构人事的情况(报告、定期月报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以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副总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若干名,为
公司管理层人员,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分
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主
持相应工作和召开相关会议;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
分工分管范围内,具有审核、检查、协调的权限;
(三)在分工业务范围内,有权向总经理(或经理办公室)
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并在授权下,独立处理分工分管范围内的
有关事项;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管理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
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
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
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总经理代
为履行职务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常务副总经理在本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主要分管公司的
技术工作、招标工作、投标工作,并协助总经理开展日常经营业
务活动。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分管范围内公司的有关决议、
规定,具体领导和组织分管部门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检查和
督促分管部门执行公司计划和安排的有关任务,指导和协调分工
范围公司的专业业务工作,以保证公司总体运行的统一有序、有
效和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工作细则
(一)副总经理在分工分管业务管理活动中,应认真遵循国
家法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的
宗旨和发展目标,调动和发挥所属部门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
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注意抓好组织,贯彻执
行,实施安排,协调指挥,检查监督,整改纠偏,总结评价的过
程管理;
(二)副总经理在分工分管业务管理中应遵循集中统一和相
互协调的工作原则,凡分工范围中涉及全公司的某项业务管理及
规章规定需经理层或上一级治理机构审议的事项,应提请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不得越权作出决定,并将应分工分管范围内工作
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报告,或定期通过总经理办公会例会进行沟通
协调;
(三)副总经理在领导分管部门的工作中,应发挥好部门负
责人的管理作用,指导和检查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调查研究、听
取汇报。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安排部门内一般人员的工作,或
直接调整安排部门内的工作。按照公司体制运行的要求,保证分
管部门各项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四)副总经理应处理好分工和分管范围交叉的问题。分工
业务范围的管理含义主要是:代表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某方面的
管理和专业业务进行具体的领导、组织和安排,对专业业务作出
权威性的判断和裁定,并对分工范围的业务建设、体系管理、执
行结果和发展程度承担具体的领导责任。

分管范围的管理的含义主要是:根据总经理分配,对某几个
职能部门和人员的直接领导,组织和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
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
并负责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向总经理提出聘用、解
聘和奖惩的建议,批准对分管部门一般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审核
对分管部门一般人员的奖惩和处分的议案。

第四章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1名,为公司
经理班子的组成人员,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完成《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分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在总经理领导
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
(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公
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抵押融资方案,
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方案,
并报总经理审批,如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提交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
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管理人员任免、机构变更
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
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
要的金融支持;
(十)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细则与本细则第二十条的
内容相同。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任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闭会期间,直接受董事长领导。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细则
(一)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对董事会负责的要求,在起草公司对
外文件和董事会文件,以及递交报送文件、报告时,负责法规、
政策方面的审核把关,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发布和报送;
(二)在负责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时,应认真按《公
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程序
进行,并具体负责会务活动安排、会议经费的使用,保证有序、
顺利的召开;
(三)在负责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联络工作中,
应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指导行事,并及时将有
关信息和反馈意见报告董事会,必要时通报各股东单位。并根据
董事长的授权,进行信息发布或在规定的媒介上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和发布信息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四)协助董事长做好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具体检
查督促公司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情况,并负责公司董事会的调
研工作,定期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负责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报告、文件分送给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并负责向战略投
资者股东单位书面通报公司情况;
(五)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有关会议记录和文件的保
管中,应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分类立卷归档,保证文件资料的
完整性,并相应建立查阅、到期销毁等工作程序,以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严格管理公司股东名册,负责股东会出席股东及股东
代表资格的审核和有关委托证书的验证,并负责接收和保管;
(七)负责公司董事会的印章保管,按照用印规定,由董事
长同意后盖印;
(八)负责股东来电来函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根据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及时答复股东的意见和质询,并负责对董事提供工作
服务。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
每个月至少召开 1次,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
时,应委托经理层其他人员主持。总经理还可根据公司经营的需
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会议内容有必要参加的公司其他领导及相关人员。

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
用、签订重大合同等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
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形成的方案。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
制定公司管理层专业业务委员会、领导小组议事的会议规定,规
范公司各类管理、业务议事的有关要求,并授权经理层分管领导
主持有关专业管理的定期例会,以保证公司各子系统的正常运行
和统一协调。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成员实行回避:
(一)总经理不得提名其亲属(直系、旁系亲属)在公司领
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投资发展、财务等部门主要
负责人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借贷、担保等行为;如
有发生经营行为,应予声明并回避。

第七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除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以外的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负责项目
或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总经理主持实施企
业的投资计划。

(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并由董事会决定任免。

总经理在任免职权范围内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
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任
免。公司派出的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候选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讨论后,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公司董事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公
司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四)对外担保工作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在授权额度内由总经理签署贷款担保相关文件。

(五)招投标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设立工程项目、设备和大额物资采购招
投标工作机构招标中心,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
招投标的工作。

第八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报、
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可就公司经营管理、项目投资等情况向总经理提
出质询。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方
案的制定、审查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考核等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
绩相联系,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
放。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
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工作上的失
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
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
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
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
经理分管部门工作,按总经理授权的权责开展工作。工作中应加
强请示汇报,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议
案,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责成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征求工会的意见后,经审计委员会会议认定后提出,提请董事会
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需向司法机关提起的也按此程序办理。董
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当事人,实行回避原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为公司股东投诉举报高级管理人员
的受理机构,具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
具体细则按公司的基本规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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