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日照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 有效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部由公司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审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 董事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超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向全体独立董事提供会议审议议案 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后方可召开。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 款限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与会独立董事及会议记录人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协助专门 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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