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601992):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办法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证券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定和《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因职务关系可能会知悉公司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以下简 称“内幕信息”)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证券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北京金隅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H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包括融资融券交易中记载于信用账户 的公司股票)、以后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与 上述股票相关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及可转换 成公司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下合称“公司证券”)。 第四条 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 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定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未公 开股价敏感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 不得泄露未公开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章证券交易前置程序 第五条 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 表,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表在书 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后,管理层才能进行交易。 第六条 董事长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秘书以及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各位参会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 董事代表,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交易。 第七条 上述人员有关股票买卖的书面通知发出后,董 事长或其他有权确认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上述人员 收到回复后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应妥善保存前述书面通 知,作为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的证明和依据。 第三章禁止交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若此款转让限制涉 及H股,还应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前60日内,半年度公告、季度报告 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内; (四)未办理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证券交易前置程序前;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证券交易的期限内(例 如,管理层拥有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任何公司股价敏感信息 的期间内);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条前款所列的期间内以及管理层拥有公司尚未正 式披露的任何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的期间内,管理层的配偶、 父母、子女或代理该等子女(不满18周岁)不得进行公司 证券的交易行为。在前述期间外,管理层的配偶、18周岁以 下子女或代理该等子女进行公司的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一)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 (二)特殊事项(如涉及关连人士的收购、出售交易); (三)签订重要合约; (四)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 (五)集资活动; (六)就盈利或股息前景发出评论; (七)公司或其董事发布集团的预期盈利; (八)就发行可转换证券的购股权订立协议; (九)出现庞大外汇亏损; (十)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 市场动荡; (十一)核数师(审计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 (十二)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 (十三)总经理呈辞; (十四)公司知道其核数师(审计师)将就发行人的业 绩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十五)更改会计政策而可能会对账目造成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 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七)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盈亏的架 构重组及分拆; (十八)提出破产或清盘呈请、颁布破产或清盘令或委 任临时接管人或清盘人; (十九)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金额有变,股息政策出 现变动; (二十)控股股东抵押公司的股份; (二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监管规则等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管理层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证券 及其变动情况,并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 证券后,应根据监管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申报程序, 并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规定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 容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但公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还应当遵守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 露,包括提交披露权益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和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向管理层做出书面查询,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管理层是否遵守了本办法;董事是否遵守了《联 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如有不遵守的情况,说 明详情,并阐释公司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 第五章持续督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证券及买卖公司证券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的日常 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 真学习有关证券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 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发生 变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亦应及时组织相关规则的学习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交易公司证券违反本办法,或 者通过其他安排规避本办法规定,或者违反其他相关规则规 定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证 券交易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知道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当就违规行 为作出说明并提交上述监管机构备案,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违反本办法,除非责任人提供充 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公 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建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所得,由公司董事 会依法收回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任何股份 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上交所上市规 则》《标准守则》或其他法律规范、行业规定执行。本办法 规定内容比法律规范、行业规定更严格的,按本办法规定执 行。本办法与不时更新的法律规范、行业规定发生冲突时, 按更新后的法律规范、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通 知》 附件: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通知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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