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00202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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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01: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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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分众传媒: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出的提案;
3、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及
4、《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应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25年8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8月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7日下午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28楼公司1号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通过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16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88,649,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4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3,842,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1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34,807,4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286%;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1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62,830,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227%。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97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92%;反对417,56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00%;弃权10,114,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8%。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152,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10%;反对417,563,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57%;弃权10,114,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3%。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0《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议案2.0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954,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9%;反对417,612,6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07%;弃权10,082,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3%。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135,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04%;反对417,612,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74%;弃权10,082,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2%。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999,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97%;反对417,636,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11%;弃权10,013,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181,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20%;反对417,636,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82%;弃权10,013,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8%。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为:同意5,859,694,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789%;反对418,613,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566%;弃权10,342,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45%。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3,87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164%;反对418,613,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224%;弃权10,342,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3%。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4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081,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851%;反对418,716,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583%;弃权9,8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67%。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262,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299%;反对418,716,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260%;弃权9,8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1%。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293,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884%;反对418,379,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529%;弃权9,977,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87%。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474,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373%;反对418,379,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42%;弃权9,977,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5%。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6现金对价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788,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63%;反对417,871,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49%;弃权9,990,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89%。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969,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546%;反对417,871,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64%;弃权9,990,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0%。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7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836,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71%;反对417,795,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36%;弃权10,017,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3%。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017,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563%;反对417,795,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38%;弃权10,017,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9%。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8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706,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50%;反对417,625,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09%;弃权10,317,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4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887,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518%;反对417,625,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78%;弃权10,317,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4%。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764,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59%;反对417,878,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50%;弃权10,007,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945,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538%;反对417,878,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67%;弃权10,007,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6%。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10标的资产权属转移及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981,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94%;反对417,539,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96%;弃权10,128,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1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162,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14%;反对417,539,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49%;弃权10,128,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8%。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11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138,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19%;反对417,495,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89%;弃权10,015,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3%。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319,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68%;反对417,495,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33%;弃权10,015,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8%。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00《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21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871%;反对418,429,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537%;弃权10,008,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392,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345%;反对418,429,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9%;弃权10,008,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6%。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00《公司关于与交易对方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642,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40%;反对417,993,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68%;弃权10,013,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82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95%;反对417,993,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07%;弃权10,013,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8%。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088,6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11%;反对417,546,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97%;弃权10,014,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269,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51%;反对417,546,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51%;弃权10,014,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8%。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6.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061,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06%;反对417,53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95%;弃权10,050,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8%。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243,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42%;反对417,537,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48%;弃权10,050,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1%。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7.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048,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04%;反对417,528,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94%;弃权10,072,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230,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37%;反对417,528,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45%;弃权10,072,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8%。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8.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098,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12%;反对417,526,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94%;弃权10,024,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279,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54%;反对417,526,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44%;弃权10,024,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2%。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9.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014,0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99%;反对417,613,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08%;弃权10,021,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19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25%;反对417,613,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74%;弃权10,021,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1%。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068,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08%;反对417,573,9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01%;弃权10,006,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250,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44%;反对417,573,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61%;弃权10,006,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5%。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1.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说明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111,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14%;反对417,533,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95%;弃权10,004,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292,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59%;反对417,533,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46%;弃权10,004,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5%。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2.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616,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36%;反对418,001,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69%;弃权10,032,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5%。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797,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86%;反对418,001,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10%;弃权10,032,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4%。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3.00《公司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042,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03%;反对417,58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02%;弃权10,025,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223,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35%;反对417,581,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63%;弃权10,025,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2%。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4.00《公司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947,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8%;反对417,67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18%;弃权10,022,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129,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02%;反对417,679,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97%;弃权10,022,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1%。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5.00《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860,635,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39%;反对417,991,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468%;弃权10,022,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4,816,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93%;反对417,991,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06%;弃权10,022,6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1%。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6.00《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861,221,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32%;反对417,548,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6397%;弃权9,879,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7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5,402,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697%;反对417,548,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52%;弃权9,879,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1%。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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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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