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10:49 中财网
原标题:昊创瑞通: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事务管理、审核与披露程序、监管和责任等。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赵永壮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 16号 3号楼 609
联系人赵永壮
电话010-87576102
传真号码010-87576102
网址http://www.bjhcrt.com
电子信箱investor@hcrtgs.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

未来,公司将通过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工作,实现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