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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16:26 中财网
原标题:爱乐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者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三)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置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三条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事务部撰稿,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五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六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深交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有关的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时,证券事务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七)负责收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八)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九)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告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对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具有配合义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核对,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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