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30144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作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1.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8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213.6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566.3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4140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7,566.34万元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67,410.96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8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对“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内容及原因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结合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拟将募投项目“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部分资金及产能调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硬管总成和液压油箱,服务客户主要为三一集团及江苏周边的制造企业。随着市场的变化及江苏福事特市场的不断开拓,为减少运输半径,降低成本,发挥公司贴近式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江苏福事特周边市场需求,公司拟将“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部分产能调整至江苏福事特,具体内容如下:
(二)江苏福事特基本情况
公司拟通过向江苏福事特增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新增江苏福事特注册资本2,000万元,增资前后江苏福事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能更好地满足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新增江苏福事特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将江苏福事特所在地昆山开发区洪湖路1568号增加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江苏福事特以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新增江苏福事特为募投项目“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其增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江苏福事特为募投项目“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其增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其增资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调整,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吕 程 靳炳林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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