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5082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沟通机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协调部门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年报相关内容,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地分析公司发展面临的形势、充分揭示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年度业绩预告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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