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082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审计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的时间、人员及形式:(一)时点选择: 1、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一周之前的适当时间;2、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入场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3、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至财务报告披露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二)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相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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