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内部审计制度(2025082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审计监察部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八)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九)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十)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做好沟通与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国家财税审计法规及新会计准则;熟练掌握常用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拟定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组织建立企业财务审计体系; (二)组织实施财务审计、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和流程审计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拟定审计方案,起草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文书; (四)及时发现公司潜在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意见; (五)督促审计结论和建议的落实;监督、检查、完善内控体系; (六)负责审计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七)指导下属员工所使用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培训审计人员使其了解国家财务准则要求;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审计监察部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监察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4、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监察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9、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监察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四)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计监察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委员会的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三)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 (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监察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六)审计监察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七)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 (八)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 (九)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十)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十一)审计监察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七章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八章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监察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监察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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