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要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 |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
转让。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
|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
| |
| |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百分之五十本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 |
|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 |
| |
| |
| |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
|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
| |
| |
| |
|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
宣告无效、撤销者确认不成立的,公
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
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
| |
| |
| |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 |
| |
|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已删除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依法分别享有的决策权和
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损害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
|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 |
| |
| |
| |
| |
| |
| |
| |
| |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
的其他事项。 |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
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
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
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大会股东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电
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给予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2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当本公司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时,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但当本公司只有两名独立董事
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
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
| |
| |
| |
| |
| |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
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
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日
至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 |
| |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
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
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
| |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是否具有表决
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 |
| |
| |
| |
|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已删除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该条内容合并进第六十四条) |
| |
| |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股东会召
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
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主
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
| |
| |
| |
| |
|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
| |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
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
| |
| |
| |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 |
|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交所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六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已删除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三以上的股东,有权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股东会将 |
| |
| |
| |
| |
决。 |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
| |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
| |
|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
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
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
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 第九十六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董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
| |
| |
| |
| |
| |
| |
| |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挪
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
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义务,或
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未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会对前述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
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提出辞职。董事辞任辞职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
| |
| |
| |
|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任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
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
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第一百〇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无 | 【新增】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
|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无 |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无 | 【新增】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无 |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无 | 【新增】第一百〇九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无 |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
|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无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无 |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委员
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无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无 |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原章程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无 |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 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无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
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
| |
| |
| |
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 案;
(四)制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
| |
| |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无。 |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全章节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
资金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
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按
照如下审议程序和研究论证程序: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按
照如下审议程序和研究论证程序: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
| |
| |
| |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
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
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
项。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有效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股东会按照上
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
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
究论证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3.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董事会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无 |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 |
| 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无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无 |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无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
者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 已删除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
的担保。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
| |
|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九条第(一)、(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应当清算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四
)款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
| |
| |
| |
| |
|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
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
|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
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百分 |
| |
| |
| |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
| |
| |
| |
|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序号变化、条款序号变化、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序号变化、标点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