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4:51:32 中财网
原标题:滨海能源:市值管理制度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规划、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透明度,持续提高公司价值。同时,通过科学的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措施,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从而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循序渐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关键要素,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需持续推进、动态优化,注重长期价值创造与提升。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执行。资本市场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四条资本市场部应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维护与管理、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测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为市值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积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聚焦主业,适时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同时,积极寻找优质产业投资项目,提高公司整体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中长期分红规划,适时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接待、线上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与各参与方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事项或投资者关切的问题,及时通过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进行回应和解释,消除投资者的疑虑和不确定性。

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及增持
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股权结构、市值变化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或积极做好与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适时推动股份增持,稳定市场情绪,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八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九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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