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戎技术(301148):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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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06: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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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嘉戎技术:内部审计制度

厦门
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
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厦门
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一人。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且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需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九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能,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如下权限:(一)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批准后执行;
(二)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三)根据需要对公司、下属各子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特定事项开展内部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被审计对象对其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盘点被审对象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经同意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
(一)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
(二)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六)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和公司发展需要,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排查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报送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制订审计项目方案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作业时间等。
对于未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需事先编制审计单项计划,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
经批准确定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执行程序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通知书,在现场审计开始前3天送达被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要求被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审资料。
特殊事项审计,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现场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进驻被审单位,可采取查阅、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如有需要,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提交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收支项目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审计结果的资料进行筛选、归类、分析、整理,做出综合评价,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内部审计部门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意见落实与整改
被审单位应及时执行审计决定,根据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提交整改计划,按期落实整改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档案由内部审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系统、完整、安全,内部审计档案保管年限至少为十年。
(一)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和批复及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资料、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二)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成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三)内部审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四)内部审计档案到期需销毁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更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五)内部审计档案的经手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有泄露审计档案秘密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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