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3002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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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11: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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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上海钢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1
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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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定义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时期。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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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超过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申请由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披露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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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减持股份和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司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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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增持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发布增持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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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结算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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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三十二条自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新增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8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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