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锻造(00128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16:33 中财网
原标题:三联锻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合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答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该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有关登记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或歧义。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九)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未触及上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备案。

前述报告应当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深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六)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报送董事和高级管理第四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组织并设置专人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交所沟通。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相关主体对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一)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5)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知悉的公司重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报告的信息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4)子公司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报告的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2)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3)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信息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尤其财务部门及涉及对外投资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5)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1)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券投资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资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健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止信息泄漏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 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六十三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六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的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事项;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一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相关主体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七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当日或次日,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投资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七十九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八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需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核批准。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媒体、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相关责任承担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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