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锻造(0012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二)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任职机构等;(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六)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七)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作;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电子邮箱;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及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它;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原则上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1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应说明召开的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应当根据公开说明会上发布或者拟发布的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相应披露澄清公告。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公司针对重大质疑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录像、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董事会秘书、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专业调解机构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行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训等方式,加强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该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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