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锻造(001282):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融资租赁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融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预算,将次年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融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融资申请,内容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不适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公司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有关融资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已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需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五章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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