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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002125):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16:51 中财网

原标题:湘潭电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5-052
债券代码:127109 债券简称:电化转债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监事会改革,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将自动离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删除;2、《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3、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章节,完善“内部审计”章节条款;
4、增加“职工代表董事”相关条款;
5、增加“中期现金分红”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
6、部分表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进行调整和完善;7、如《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第1项和第2项两类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变化等不涉及实质内容的非重要修订,也不再逐条列示。

具体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公司章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5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
   
7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8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9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量、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5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发 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比例和出资方 式如下: ...
10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29,481,71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29,481,713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29,481,71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29,481,713股。
   
11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 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13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15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1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7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8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同意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 股东书面告知具体的查阅时间及方式,使用范 围等事项。股东要求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应 当明确说明用途,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后方 可进行复制;若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阅、 复制有关资料,并对所获取的信息及资料承担 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股东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不得超出使用范 围使用资料,否则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19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0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21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22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3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 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2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25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 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6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27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城市。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所在地城市。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28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29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30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1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32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3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4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35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36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7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38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9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0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删除
   
   
   
41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42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3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由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44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45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46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47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8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9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及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0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51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2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
   
   
   
   
   
53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54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5第九十五条 董事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监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九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由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工会提名,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6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监事 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删除
   
   
57第九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
58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59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60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61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62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63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后或 者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64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65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删除
   
   
   
67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 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8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删除
   
   
69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70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在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后 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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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删除
   
   
   
72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73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7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经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 以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75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76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 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77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助理,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 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78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79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80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81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2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83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8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5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86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87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状 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 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 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制定公司年度或者半年度的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 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为宗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 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含 2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办法: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送事项。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因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董 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 调整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20%(含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 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 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 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拟定。董事会审 议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送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 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8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89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90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91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92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93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95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96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7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98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99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1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2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103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04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05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06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7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08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09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110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111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2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
   
   
   
3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4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5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8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9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10新增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者解释。
11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方 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八)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召集人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 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次会议拟审议的 所有提案在指定网站上充分、完整的披露,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董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事会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2新增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3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14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所在地城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所在地城市。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15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6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17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18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9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0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21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2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23第二十八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由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24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25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册的登记为准。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26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27新增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28第三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9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第四十条 董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如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0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应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应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31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32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3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为监票人,负责 监督投票过程和计票工作。 与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 出任监票人,参加监票、计票工作。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与监票人共同负责监 票、计票工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3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35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6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要求立即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 票。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要求立即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37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38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39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签字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时, 由出席会议现场的全部股东签字后生效。删除
   
   
   
   
   
   
40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决议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 字。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41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作 特别说明,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42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 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3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44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45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 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 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 要求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第六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 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 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 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
   
   
   
46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 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 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 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47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 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 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 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 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六十三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 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 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或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48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均不 含本数。
   
《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保证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行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维护 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2第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为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经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下列 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非董事总经理; (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 责人; (三)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 第四条 董事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认真阅读会议文件,以正常合理 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 见。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删除
   
   
   
   
   
   
   
   
   
   
   
   
   
   
   
   
3新增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 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三 重一大”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经公司党委研究 讨论。
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会前 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录工作、会后的材料整理、 归档、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 织和协调工作,包括会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 录工作、会后的材料整理、归档、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5第七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 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人员具有约束 力。第五条 本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对公司全体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 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6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例行会议每年度召开四次。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7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第七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第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传真或网 络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删除
   
   
   
9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10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 外,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11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需授权委托时,只能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需授权委托时,只能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12第十四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理人时,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一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理人时,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13第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报告出席会议情况并宣布 本次董事会会议议程; (二)主持人宣布开会并依会议议程主持会 议; (三)逐项审议相关事项并表决; (四)董事会秘书宣布会议决议; (五)董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新增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 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和报告董事长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的议案,须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5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例会应于十日以前 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少于 三日。 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 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 述限制。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十日 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不 少于三日。 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 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 述限制。
   
16第四章 会议提案整章删除
   
17将原“第五章 表决程序”和“第六章 会 议决议”合并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18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 经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采用投 票方式表决。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
   
   
   
   
19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事项须经与会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
   
   
   
20新增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明 确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 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1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后,应当做出决议。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后,依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22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内容明确,形 式规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起草。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由与会的全 体董事签名确认。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按照公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删除
   
   
   
   
   
   
   
   
   
23新增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当场宣读董事会决议,并由与会董事本人 和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其他情况下,与会董事应当亲自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24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出记 录。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25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删除
   
   
26第四十三条 非经董事长批准,出席会议的 董事及列席人员不得将会议提供的非正式文件、 资料带离会场。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和律师之外,其他人士非经董事会授权 或董事长批准,不得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董事及列席人员有责任认真 保管其所持有的会议文件、资料,如有遗失,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删除
   
   
   
   
   
   
   
   
   
27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妥 善保存。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向指定人员移交其保管的公司档案、文件、资料。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统计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向指定人员移交其保管的公司档案、文件、资料。
   
   
   
28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除非董事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在决议公
   
 长授权或该次会议信息已经公开,出席会议的董 事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会议信息。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29第五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 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 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均不 含本数。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