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京东方A(000725):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26:39 中财网
原标题:京东方A: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 8月)
(2025年 8月 26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下属子公司对公司非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论证。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备案业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备案业务。

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下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管理,与下属子公司外部股东沟通协调相关担保事宜。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协助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担保原则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下属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对下属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且易于变现的资产用于反担保;对下属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非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原则上为担保余额的3%/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且符合上述第十条收取担保费条件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为担保余额的1%/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时,是否收取担保费及费率以双方协商为准。以上事项需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期满后,若需进行续保的,续保的审批程序与新担保相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若提供反担保,审批程序与担保相同,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担保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 下属子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担保申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担保申请方的担保方案,包括类型、金额、期限等要素;
(三) 担保申请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 担保协议拟定的主要条款;
(五) 担保申请方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还款能力分析;
(六) 担保申请方的反担保方案;
(七)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一) 公司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二) 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核通过后,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审议程序;
(三) 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下属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四) 下属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由担保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执委会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需同步履行其审议程序。

第五章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提供担保后,被担保方须将担保合同原件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提交至相关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担保期内,被担保方须于每月15日以前向担保方提供上月度财务分析报告,详细说明现金流情况、利润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整理及归档备案,并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台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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