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30073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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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36: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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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深圳
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
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获得“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且该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达到应当选董事人数之列的,该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实施细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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