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300747):《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 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 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 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 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及 其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 施,并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内部审计与 外部审计的协调。委员会应在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协助下, 至少每年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有 效; (六)负责推进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监督及评估公司 的内部控制,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经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七)负责监督公司担保业务、对外捐赠业务,对相关业务 进行研究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在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范围内 的前述业务,可直接提交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授 权范围外的前述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组织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形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组织对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和考核,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工作;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报告 和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完整;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议事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 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 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2024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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